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科文化。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再审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30日作出(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16日,王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非亲非故,素不相识,被申请人不可能平白无故借款7万元给申请人;2、该7万元欠款事实上是非法债务,是被申请人在赌场里所放的高利贷,1万元一天利息500元,非法债务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3、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开庭时申请人出差在外,一审应延期审理而未延期。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王某未提供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适当。申请再审人王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红莉
审判员邰本海
审判员冯卫疆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