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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诉复查一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科文化。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再审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30日作出(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16日,王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非亲非故,素不相识,被申请人不可能平白无故借款7万元给申请人;2、该7万元欠款事实上是非法债务,是被申请人在赌场里所放的高利贷,1万元一天利息500元,非法债务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3、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开庭时申请人出差在外,一审应延期审理而未延期。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王某未提供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适当。申请再审人王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红莉

审判员邰本海

审判员冯卫疆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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