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吴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X,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11年,被告人吴某在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许家沟矿管站工作期间,负有对分包企业安阳县X乡豫隆建材厂的监督管理职责。吴某在对安阳县X乡豫隆建材厂进行日常管理和巡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按领导安排到采掘工作面或边界处查看是否越界开采,没有发现这家企业长期在原越界的位置由向外越界开采,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破坏资源总价值为140.754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11年7月13日主动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法人证书、自首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李海峰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艳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