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车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务农,住……。
被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务农,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2011年9月28日,原告车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XX承担。
审判员石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旷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