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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车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车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务农,住……。

被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务农,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2011年9月28日,原告车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XX承担。

审判员石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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