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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不服被告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峰,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地址: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局干部。

原告王某不服被告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

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已缴)。

审判长杜咏霞

人民陪审员韩军

人民陪审员马杰

二O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赵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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