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西安高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声望电子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侯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声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华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声望电子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华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西安声望电子有限公司股东李X、杨XX抽逃注册资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李X、杨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声望电子有限公司现已不在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址西安市X路X号海佳云顶X室办公经营,该办公地址系租赁卢靓妮个人房产,本院在房产、车某、银行等部门查询,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从工商档案反映,西安声望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李X以货币出资35万元,杨XX以实物出资15万元,1998年11月24日西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西会验字(1998)第X号《验资报告》证明,李X、杨XX已出资全部到位,同年12月1日、11日、30日,被执行人西安声望电子有限公司以现金支票的方式,从陕西省建行铁道支行翠华路分理处以差旅费的名义分别提取现金32万元、2万元、1万元,该现金支票加盖有西安声望电子有限公司及李X本人的印章。本院2011年10月11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李X、杨XX邮寄送达了传票,通知二人在2011年11月17日上午9时到庭,并在传票上注明,要求二人到庭时将35万元差旅费发票提交本院,但二人逾期并未提交。

本院认为,李X作为被执行人西安声望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在其完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后,短期内以差旅费名义将其出资的35万元全部提取现金,上述行为所提款项已明显的超出了正常差旅费所需费用,导致其公司不能对外承担债务。本院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将35万元的差旅费发票提交我院,但逾期未能提交,故其行为已构成恶意抽逃注册资金,依法应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李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娟

审判员冯健

代理审判员王庆九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何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