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8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26日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石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自2009年4月份开始从事地下“六合彩”码某、码某等资料的买卖,多次到广东省连州市不同货主处进货,共购入地下“六合彩”码某、码某等资料达5866份,到临武县X街一带摆摊进行销售。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证人曾某某的证言,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送货单原件票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雷某的辩护人陈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雷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雷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自2009年4月份开始从事地下“六合彩”码某、码某等资料的买卖,多次到广东省连州市不同货主处进货,共购入地下“六合彩”码某、码某等资料达5866份,到临武县X街一带摆摊进行销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⑴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证实:我是从2009年开始从事销售码某、码某、地下六合彩资料等业务,同时也参与地下六合彩买码某赌博活动,期间曾某某大概有三、四次买码某、波色欠我为其垫付的码某1500多元,因此事发生纠纷后,曾某某举报我参与地下六合彩开码某卖码某码某,派出所民警在我家搜查出很多的码某码某,这些码某码某是我在广东省连州市不同老板处购买的。派出所扣押的这19张送货单是我2009年至2010年2、3月份购买的码某、码某的真实票据,所有进货单加起来5866册,总共花了有x元。我买卖“地下六合彩”资料是想赚点钱,一般的话每本书和每张报纸可以赚5角到1元钱不等。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0年的4、5、6月份中,我到雷某那里购买“地下六合彩”,欠她1538元。因此事发生了争吵之后,我就到公安机关来自首了。有蛮多人在雷某那里购买“地下六合彩”,她是在自己家中开的,一个人坐庄,她总是等买码某人买好后就把这些数目打电话报给别人,可得百分之十的提成。
(3)临武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雷某非法买卖码某码某的情况。
(4)19张送货单原件票据证实:雷某非法买卖码某码某5866册,总共花费x元。
(5)户籍资料证实: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地下六合彩”、码某、期刊等资料5866份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雷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的辩护人陈某某提出“被告人雷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雷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雷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曹夏宣
人民陪审员卢小平
人民陪审员唐寒跃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某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
(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