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来水第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经发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市自来水第一工程公司与西安经发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1)第X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经发水务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来水第一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略).29元。
本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迟延付款利息和违约金问题进行了协商,最终双方同意由被执行人西安经发水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x元、迟延付款利息x元,两项共计(略)元,剩余迟延付款利息和违约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来水第一工程公司放弃。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来水第一工程公司已领取了上述款项,故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执仲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
审判员苟卫民
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杨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