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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田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街道办事处XX巷X号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XX,女,住址、职业同上,系田某之妻。

被告田某,曾用名田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XX,女,住址、职业同上,系田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与被告田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为兄弟关系,均为XX街道办事处XX村居民。原告居住XX街道办事处XX村XX巷X号,被告居住在XX村XX巷XX号,两家互不相邻。2010年9月原告欲在被告房屋南侧空地上建房时,与被告发生纠纷,原告称该处庄基地系其叔父1986年赠予给自己的,自己有权在此处建房,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不得阻挡其建房,要求被告拆除伙墙上的窗户,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查明,原告现欲建房屋处未持有庄基地使用证书,且原、被告均无庄基地使用证,且双方均无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界畔。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XX街道办事处XX村居民,其双方现居住房屋宅基地互不相邻。原告欲在被告庄基地南侧空地建房,其对该处空地无庄基地使用证书,且与被告相邻界畔不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以及相邻界畔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确定,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晓华

代理审判员何俊英

代理审判员肖维超

二&#x;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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