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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闫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洪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X区X路X号。

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磊,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永涛,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祥县嘉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坤,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闫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均予以全额退还。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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