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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北关小区。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检察院家属院。

被执行人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阳崖小区。

本院在执行赵某、李某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x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且案件受理费1440元、执行费186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某利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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