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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强某、康某甲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麻家塔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芳,神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贺春旺,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路北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路北X号。

被告康某甲,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高家堡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高家堡人,现住(略)。

原告马某诉被告强某、康某甲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强某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刘某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某甲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康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下旬,被告强某让其妻刘某某和被告康某甲前去原告煤厂商议购煤事宜,原、被告见面当日便口头达成购煤协议,双方约定煤价每吨为425元,现金交易、所购数量、质量和运输均由被告康某甲负责。合作前期被告方基本能按约定支付煤款,同年8月25日至8月27日被告又向原告购煤1245.44吨,经结算合计人民币x元,当日被告方未支付煤款,被告康某甲便出具欠条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欠款期间因被告未能按约及时支付煤款,致原告经营周转困难,无奈原告只得向王君亮贷款人民币x元,月息为3.1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煤款x元及赔偿因被告迟延支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被告愿意偿还原告煤款x元,但因原告煤场的煤质量不合格,致使被告炉子爆炸,给被告带来一定损失,且原告所请求的欠款利息过高,故请求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强某于2011年3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马某货款x元。

二、被告康某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被告强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勇

代理审判员乔俐

人民陪审员白桂平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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