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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喜登辉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X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鸿斌,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支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X路新华大厦X层。

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X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共计x元,并支付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赔偿款x元。同时,双方当事人就逾期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以给付5000元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亦主动交纳了2300元执行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故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育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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