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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某请求被执行人李某给付工程款x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00元。现双方当事人以给付x元执行和解,并已履行x元。申请人徐某放弃剩余部分案款强制执行请求,并请求本案执行结案。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放弃强制执行请求,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执行费384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育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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