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沈某乙与被执行人沈某丙因相邻关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沈某乙。

申请人朱某。

被执行人沈某丙。

申请人沈某乙与被执行人沈某丙因相邻关系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2005)周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某乙于200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沈某丙不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清除了申请人沈某乙后院墙北皮至北1.7米内被执行人沈某丙地面附着物,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5)周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武文科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何有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