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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工区X路隆安国际商务楼X楼X房。

法定代表人:买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本市廛河回族区X路X街坊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院长。

上诉人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廛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虽在施工合同中第29条约定了管辖法院为洛阳铁路法院,但洛阳不存在洛阳铁路法院。故该条约定无效。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处理结论不当,要求撤销原裁定,仍由原审人民法院即被上诉人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无答辩。

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第29条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调解不成,可向洛阳铁路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原裁定依据被上诉人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将本案移送至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合法有据,应予维持。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就是双方合同约定管辖的洛阳铁路法院,上诉人关于洛阳不存在铁路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予勇

审判员杨洪

审判员朱&u红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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