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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某、牛某、河南龙源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王某生命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龙源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庆某。

上诉人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某、牛某、河南龙源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王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姬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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