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龙源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庆某。
上诉人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某、牛某、河南龙源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王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