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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管某、王某诉被告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管某

原告王某

被告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王某诉被告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未有不妥,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某、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汤国荣

代理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汪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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