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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彭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

被告彭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彭某。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本案委托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与被告彭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彭某随原告曾某共同生活,被告于2011年4月起每月给付彭某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彭某18周岁止;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双方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卞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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