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情况说明,还款凭条,存款回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已退出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六条第某款第(四)项、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