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被告顾XX。
原告李XX与被告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为了女儿与被告复婚。复婚初期关系较好,但不久被告即有嫖娼、偷盗自行车、赌博的行为。复婚后双方的房子卖了,一起住原告哥哥家。2010年9月起,原告住到其姐姐家去,夫妻已无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顾XX辩称,双方感情还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9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名顾XX,1993年6月调解离婚,2001年2月复婚。复婚初期双方关系较可,后双方有矛盾,被告外出居住,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慎重对待婚姻问题。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有和好态度,应给予被告努力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念及夫妻情份,多给予对方理解和关心,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顾X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英
书记员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