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丙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丙,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丙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婚姻基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x元及结婚时的电视机、结婚戒指。

被告陈某辩称,同意离婚,我们已达成离婚协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婚姻基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丙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被告陈某一次性退还原告张某丙5000元彩礼及电视机一台。

诉讼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灿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雨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