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丙,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丙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婚姻基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x元及结婚时的电视机、结婚戒指。
被告陈某辩称,同意离婚,我们已达成离婚协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婚姻基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丙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被告陈某一次性退还原告张某丙5000元彩礼及电视机一台。
诉讼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灿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雨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