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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兴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1年5月5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运输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5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携带两箱野生动物从武鸣县X路口乘坐桂x班车运往南宁市,上午10时许到达南宁市朝阳广场。当被告人杨某从车厢内取出其携带的两箱野生动物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杨某携带的两个箱子里查获虎纹蛙(国家二级保护动物)74只、姬蛙15公斤(其中5公斤死体)、白胸苦恶鸟5只、金环蛇1条、三索锦蛇2条及灰鼠蛇2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委员会鉴定,被告人杨某非法运输的野生动物虎纹蛙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明、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收条、户籍证明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非法运输野生动物是初犯,所运输的野生动物已交由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接收,同时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1年9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斌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黄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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