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郭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彭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2010年2月18日,被告称他有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并立借据一张。因原、被告双方关系较好,故没有约定利息,但是约定了还款时间即2010年4月。还款日期过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故今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借款x元。
被告未某,也未某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关系较好,2010年2月18日,被告借原告x元,立有借据,双方约定被告最迟于2010年4月还款,未某定利息,原告也表示放弃利息。还款时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某,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的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彭某x元。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其余2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晓凤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韩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