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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与岚皋县珠峰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岚皋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岚皋县珠峰花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岚皋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依据其2011年1月4日作出的岚残劳中心决字(2011)第X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限期缴款决定书》,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共计x元。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以(2011)岚行审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岚皋县珠峰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决定书确定的缴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岚皋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2011)X号《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限期缴款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陈某梦

审判员李益安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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