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冯某诉黄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某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黄某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给付申请人冯某赔偿款4359.96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给付2500元,下余款项申请人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已按约定履行完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陈红梦
审判员李益安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