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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丙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略)租赁站业主,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黄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某丙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某丙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5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某丙x.53元,申请执行人黄某丙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新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闫育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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