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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丙、裴某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该社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某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裴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丙、裴某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0)西未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丙、裴某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X.11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0)西未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新君

执行员张某丙宏

执行员同创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闫育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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