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公司职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李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XX公司门市部经理,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某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唐某x元,申请执行人唐某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新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育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