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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公司职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李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XX公司门市部经理,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某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唐某x元,申请执行人唐某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新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育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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