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从其银行存款强制扣划8341.45元,该款在扣除执行费后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某某。后经本院谈话,被执行人主动将余款97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某。经询,申请执行人某某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李涛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