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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鑫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鑫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村北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宗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某,女,1963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鑫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鑫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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