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强某,男,31岁,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渭南中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渭南中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的(2007)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略).9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中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渭南中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渭南中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略).91元(其中:申请执费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彩兰
审判员朱光平
审判员李长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