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街道交通社区X区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X村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陕西老香君渭南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区渭北工业园。企业注册号:(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何某申请执行陈某、潘某、候某、陕西老香君渭南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某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