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系赵某甲、赵某乙之母)。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
上诉人安阳市人民医院因与赵某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期间,赵某生死亡,本院依法追加赵某生继承人杨某丙、赵某甲、赵某乙参加了诉讼。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某华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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