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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丙与后围寨村委会侵犯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丙,女,1978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X区X街X村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2010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X区X街X村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村X组。

负责人赵某,组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8月5日履行完毕(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丁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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