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XX年X月XX日,住武功县X村XX号,农民。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住职同申请人,系申请人之父。
被申请人XX,女,汉族,生于XX年X月XX日,住武功县X村XX号,农民。
在本院审理XXX申请执行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申请人XX自动履行案件款5000元,本案现已执行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XX
审判员:屈X
代理审判员:王XX
二0一一年X月XX日
书记员:马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