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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申请执行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XX年X月XX日,住武功县X村XX号,农民。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住职同申请人,系申请人之父。

被申请人XX,女,汉族,生于XX年X月XX日,住武功县X村XX号,农民。

在本院审理XXX申请执行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申请人XX自动履行案件款5000元,本案现已执行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XX

审判员:屈X

代理审判员:王XX

二0一一年X月XX日

书记员:马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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