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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彩源印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彩源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略)。

法定代表人席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燕玲,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西安彩源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燕玲到庭参加诉某,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其应被告要求长期为被告印刷材料。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其印刷费2.1万元整。为此,被告于2011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认可上述欠款。其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现依法提起诉某,要求被告支付其印刷费2.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某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印刷材料。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印刷费2.1万元整未付。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诉某请求,向法庭出示2011年1月31日欠条一张。该欠条称:雷寨王某欠2.1万元整。经法庭询问,原告称该欠条系被告书写,欠款即指欠付原告印刷费用。

上述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被清偿。原告依被告要求为其印刷材料,被告理应支付对价。对于所欠款项,被告也以出具欠条的方式予以承认,故对于原告2.1万元的诉某,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彩源印务有限公司2.1万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辉

代理审判员赵新

代理审判员相帆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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