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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蒙某涉嫌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合山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抓获羁押,于2010年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山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鲜、书记员谭小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4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蒙某伙同农某某(已判刑)窜到合山市X村附近,拦住过路的被害人梁某、廖某丙、韦某某等三名外地民工,被告人蒙某与农某某向三民工要钱,并威胁说不给就用刀捅,梁某被迫拿出钱包(包内有现金180多元及身份证一张),农某某强行抢走钱包,得手后被告人蒙某与农某某逃离现场,共同分赃。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无异议。请求给予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04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蒙某伙同农某某(已判刑)窜到合山市X村附近,拦住过路的被害人梁某、廖某丙、韦某某等三名外地民工,被告人蒙某与农某某向三民工要钱,并威胁说不给就用刀捅,梁某被迫拿出钱包(包内有现金180多元及身份证一张),农某某强行抢走钱包,得手后被告人蒙某与农某某逃离现场,共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梁某的报案及陈述,2004年4月23日19时许,其与韦某某、廖某丙三人在合山市X村民委办公楼附近被两名男青年索要钱,并以捅刀相威胁,被抢走现金180元。

2、证人廖某丁证言,证实2004年4月23日20时许,廖某丙与梁某、韦某某三人在合山市X村民委办公楼附近被两名男青年索要钱,并以捅刀相威胁,梁某被抢走现金180元。

3、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4月23日21时许,韦某某与廖某丙、梁某三人在合山市X村民委办公楼附近被两名男青年索要钱,并以捅刀相威胁,梁某被抢走现金100多元。

4、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9月29日14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玉塘派出所民警在某村某厂附近将蒙某抓获。

5、深圳市公安局玉塘派出所证明,证实蒙某于2010年9月29日被羁押于深圳市X区看守所,2010年10月8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带回审查。

6、合山市人民法院(20XX)合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犯罪事实已经本院生效刑事判决书确认,同案犯农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蒙某X年X月X日出生,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8、同案人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2004年4月底的一天20时许,其伙同本村一外号叫“某某”的男青年在本村村民委附近向三个民工索要钱,并以捅刀相威胁,抢得现金100多元。

9、被告人蒙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2004年4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其和农某某从蒙某某家喝酒出来,看见三名外地民工在本村村民委附近的公路上行走,农某某先上去拦住他们要烟抽,其中一个民工拿出一包烟递给农某某,农某某接着问他们要钱,并威胁说不给就用刀捅,一个民工从口袋里掏出100多元现金,农某某得钱后,把钱包归还那名民工便让他们三人走了。当晚我与农某某将抢得来的100多元赃款拿去买烟酒已花光。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的证言相互吻合,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作为认定被告人蒙某有罪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罚。被告人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情某轻处罚情某。根据本案的事实、情某、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蒙某酌情某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蒙某违法所得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罗永文

审判员蓝碧野

人民陪审员莫国林

二0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莫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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