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卢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树立,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电器开关厂分厂。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原告西安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电器开关厂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万电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树立,被告西安电器开关厂分厂法定代表人李某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7年8月29日,被告向其购买箱式变电站一台,牌号x,总价款33.8万元。后其将产品供应给被告,经被告检验并无质量问题。但被告仅支付货款23万元,尚欠10.8万元未付。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诉某法院,要求被告清偿货款10.8万元,支付延期付款利息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某费。
被告辩某,双方签订并履行合同属实,尚欠10.8万元也属实。但因企业目前正在改制过程中,已停止经营,且人、财、物均已冻结,无法向原告清偿债务,但承认应予偿付该欠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29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供方(原告)出售给需方(被告)厢式变电站一台(牌号SD(略)KVA),总价款33.8万元,交货日期为2007年9月20日。合同同时约定,预付款30%,需方现场验收无质量异议付30%,待通电后(一月内)无质量异议付3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合同标的物。后被告陆续分五次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23万元。被告提交了2009年11月25日西安工业资产经营公司下发的《关于处理所属改制企业厂办劳司大集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证明其正在进行企业改制。被告提交的作为改制文件之一的《西安电器开关厂分厂审计报告目录--应付账款清查登记表》中显示欠付原告货款11.8万元。经询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制作上报该表的过程中,又向原告支付货款1万元,故在审计报告中仍列该债务为11.8万元。原告承认被告最后一次向其支付的款项为1万元。
以上事实,有合同、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亦应按约支付货款,逾期支付,与法相悖,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虽在企业改制期内,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货款10.8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条款,该请求没有相应的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电器开关厂分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万电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0.8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某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款项支付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小荣
代理审判员逯涛
代理审判员张平
二О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