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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陈某、李某、白某、白某与被告淡××、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系白某栋之父。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白某栋之母。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区居民,系白某栋之妻。

原告白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小学学生,系白某栋之女。

原告白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白某栋之女。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区居民,系白某、白某之母。

被告淡××,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

委托代理人淡××,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淡××之父。

被告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

原告白某、陈某、李某、白某、白某诉被告淡××、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陈某及白某、白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和被告淡××之委托代理人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党××经合法传唤缺席,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陈某、李某、白某、白某诉称,白某栋骑摩托车与淡××、党××停在路上的农用三轮车碰撞后伤亡,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被告拒不履某赔偿事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我们死亡赔偿金x元、丧某x.10元、丧某误工费1800元、医疗费x.60元、护理误工费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财产(摩托车)损失费3000元和精神抚慰金x元,合计x.70元。

被告淡××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我不是不赔偿,因支付能力有限。公安机关在调解时他们提出赔偿额太高而未协商到一起,事发原因是白某栋骑车自行碰到停在路边的三轮车,与我没有多少关系,我已给付部分钱,不再赔偿。

被告党××辩称,我是给被告淡××帮忙倒车期间发生事故,且事故车在公安机关处理过程中我已卖给淡××,这事与我无关,故我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4日下午,被告淡××在归还借用其岳父的无牌农用三轮车途中,因此车发生故障,即电话通知好友党××帮忙,党××开着自己的无牌照农用三轮车到达现场后,党××的农用车作为牵引车将淡××借用的农用车牵引过程中牵引绳绷断,淡××认为是开车技术问题,就自己开着党××的农用车牵引着借其岳父的农用车沿县211线由北向南行至罗家洼乡X村X路口(县道211线26m+730m处)陈某军农机修理部(南北公路东边坐东面西)停下,将有故障的农用车人工推到修理部修理,作为牵引车的党××的农用三轮车即停靠在县道211线公路西边。当天下午7:30左右白某栋驾驶陕x号摩托车载着贾永强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中与停放的上述农用车发生碰撞,致白某栋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经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栋负事故主要责任,淡××负事故次要责任。

同时查明,原告白某、陈某有一儿一女,儿白某栋、女白某萍(X年X月X日出生)。白某栋及其妻李某系城镇居民,其父白某、母陈某、女白某、白某均系农村居民。白某栋在医院抢救期间,被告淡××已给付原告方2700元。由于双方在公安机关调解过程中,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安机关调解终结后,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某、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证据附卷为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对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淡××因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某、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要求赔偿丧某护理误工费及财产损失因未举证,不能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后再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虽肇事无牌农用车辆事发时归被告党××所有,但被告党××与淡××之间系帮工关系,帮工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应由被帮工人淡××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亦不支持。被告淡××提出发生交通事故是因死者白某栋骑车自行碰在其停靠在路边的农用车辆,且其支付能力有限,不予赔偿之辩驳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党××辩称自己给淡××帮忙,与此事无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处理意见如下:

被告淡××赔偿原告白某、陈某、李某、白某、白某死亡赔偿金x元(被告淡××已付2700元)。医疗费2149.80元。丧某x.10元。

被告淡××赔偿原告白某、陈某赡养费x元,赔偿原告白某、白某抚养费x元。

驳回原告白某、陈某、李某、白某、白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62元(原告缓交),由被告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俊生

审判员孙李某

审判员闫刚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郑开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某、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某、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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