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某,男,31岁。
委托代理人:樊鸿新,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男,24岁。
申请再审人郑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有吴某签字的借条,以及证人郑某红与吴某的录音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郑某所提交的借条与是在一段话中间填空所形成,没有落款和时间,吴某对借条亦不认可;郑某出示的电话录音的形成时间与录音内容存在矛盾,其真实性、完整性不能确定;且郑某对借款过程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与银行的取款记录也不相同。郑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与被申请人吴某存在借款关系,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郑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于跃辉
代理审判员张小亮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亚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