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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孙某等申请执行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孙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张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孙××,女,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系孙××之母。

申请执行人孙××,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系孙××之母。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X路中华大厦六层。

负责人刘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已交的诉讼费23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23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代理审判员郭云鹏

代理审判员张某丙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袁满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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