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XX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冯XX。
被执行人西安XX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XX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XX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XX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59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扣某1400元,并冻结该账户存款2809元。2011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自动将下余2809元款项缴至本院,现本院已将全部款项4159元已退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XX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09元的冻结。
二、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