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区XX租赁站。
被执行人XX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X区XX租赁站与XX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后本院依法强制从被行人XX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本案执行标的(含利息)(略).54元及执行费x元,本院已将案款(含利息)(略).54元返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完,申请人予以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闫伟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