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丙与欧亚酒店、被告凯宾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陈昊,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新Pm灞欧亚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酒店),住所地:(略),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女,(略)职员,住(略)。

被告西安中新Pm灞欧亚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西安中心凯宾斯基酒店(以下简称凯宾酒店),住所地:(略),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某某,女,(略)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略)职员,住(略)。

原告张某丙与被告欧亚酒店、被告凯宾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昊,被告欧亚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被告凯宾酒店的委托代理人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其2008年9月22日与被告凯宾酒店订立劳动合同书,2009年8月7日离职。被告扣发原告4951.69元未发放。后被告发放部分工资,现仍欠原告2882.1元。认为二被告是子母公司,应共同给付原告扣发的2882.1元,承担应发放4951.69元的25%即1237.92元。

被告欧亚酒店辩称,其系业主,酒店经营事务已交第三方负责,表示尊重法院裁判。

被告凯宾酒店辩称,原告系客房销售部经理,在工作中出现失误,致约2万元营业款未收回,对酒店声誉亦造成不良影响。凯宾酒店责成其收回款项,并决定扣发奖金2882.1元。后原告主动离职。认为发放奖金与扣发奖金是凯宾酒店奖励与惩罚的管理措施,属经营方式与经营策略,应由酒店自主决定。认为原告诉某无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要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欧亚酒店系被告凯宾酒店的母公司,拥有完全控股权,不进行日常经营活动,二被告分别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2008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凯宾酒店订立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原告应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详见劳动合同)。凯宾酒店为促进经营收入,依据收入、利某、贡献、岗位等向职工发放不定额的奖金。原告系凯宾酒店客房部销售经理,在招揽并处理一次客源工作中,因故未能将约2万元款项收回,造成一定损失。凯宾酒店停发原告部分工资和奖金(合计约5000元)。2009年8月7日,原告主动提出离职,办理有关手续。此后,凯宾酒店将原告工资如额发放,但拒绝发放2882.1元奖金。为此,双方曾仲裁并引发诉某。庭审中,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协某、劳动合同书、书函、仲裁书、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且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企业在向员工发放约定工资之外,向员工发放奖金或扣发奖金系企业经营管理的方式与措施,属企业自主决定事项。被告凯宾酒店决定扣发原告奖金2882.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认为奖金发放与扣取,凯宾酒店无权决定,属理解认识有误。原告要求的1237.92元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凯宾酒店领取营业执照,具有诉某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丙的诉某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樊涛

人民陪审员杨建国

人民陪审员王静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陈俊松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