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开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余XX。
委托代理人王伟,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XX。
原告余XX诉被告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订婚,于1994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廖X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廖XX,我与被告结婚后开始夫妻关系一般,后来因被告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仍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地到处借钱打牌,彻夜不归,被告这种不务正业的行为严重地挫伤了夫妻感情,我与被告现在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我生活,婚生子随被告生活。
被告廖XX未到庭,故未答辩陈述,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余XX为了支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向本院提交了对杨XX、彭XX的调查笔录。
被告廖XX未到庭,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某未质证。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调查笔录分析认证某下:原告提交的两份调查笔录系证某证某,证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作证,其证某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廖XX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某
综合原告方陈述、举证某本院认证,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1994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廖X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廖XX,因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自2011年正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却未向本院提供任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证某,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离婚要件,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XX要求与被告廖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向祥
代理审判员皮志仲
人民陪审员唐清先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