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陕西康禾立丰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鲁西南市X区域经理,住(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2月9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阎良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2月14日被(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至案发,被告人蔺某在担任陕西康禾立丰科技药业有限公司鲁西南市X区域经理时,利用其负责该公司鲁西南市X区域公司回款业务的职务之便,以收取现金和银行汇款两种方式,侵占七个公司对陕西康禾立丰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货物回款,共计8.16万元,赃款主要用于赌博等挥霍。
1、2010年5月至8月,被告人蔺某以收取现金和银行汇款方式收取临沂市绿丰农资批发中心货物回款十笔,共计侵占3.17万元。
2、2010年6月19日,被告人蔺某以收取现金方式收取菏泽龙马农化有限公司货物回款一笔,共计侵占1万元。
3、2010年7月9日至8月23日,被告人蔺某以银行汇款方式收取成大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货物回款五笔,共计侵占8000元。
4、2010年7月16日,被告人蔺某以银行汇款的方式收取济南市X区利群生产资料销售中心货物回款一笔,共计侵占3000元。
5、2010年6月11日至7月21日,被告人蔺某以银行汇款方式收取德州市X区华信种子经营部货物回款四笔,共计侵占7000元。
6、2010年7月29日至8月12日,被告人蔺某以收取现金的方式收取济宁任丰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东郊分公司货物回款四笔,共计侵占1.69万元。
7、2010年6月11日至7月26日,被告人蔺某以银行汇款的方式收取金柏盛农林科技货物回款三笔,共计侵占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相关书证及照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身为公司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货物回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蔺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蔺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蔺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
二、被告人蔺某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骆成兴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侯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