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被告杨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杨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6年4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2007年9月24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草率成婚,婚后夫妻感情呈破裂之势。2008年10月12日被告以看病为名外出不归,至今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2008年10月12日外出至今未归。2011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某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无法联系,依法发出公告,限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到庭应诉。查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长溪镇X村委会证明以及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载卷,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自愿登记结婚,但被告从2008年10月长期外出已两年有余,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诉某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逢
人民陪审员刘志鹏
人民陪审员牟亚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党白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