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2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抓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3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男,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乙,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2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抓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3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2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抓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3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党某、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晓玲、代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党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党某、陈某在本市X区X街道办事处聚驾庄租住的一民房内从事传销活动。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党某以在西安开饭店为由将朋友XXX(女,21岁)从山西省太原市骗至西安与其会合,后党某以西安小偷较多为由将XXX的手机拿走,并将XXX带至其所在的传销窝点,由传销组织成员对XXX进行劝说让王某入传销组织,被告人王某安排党某、陈某采取劝说、跟随、锁门的方式限制被害人XXX的人身自由。2010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将该传销组织查获并将三被告人当场抓获,被害人XXX被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XXX的陈某、证人XXX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指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党某、陈某为发展传销组织成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故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