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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49岁。

委托代理人王松志,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31岁。

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高峰,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西区X号楼X号,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XX的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西区X号楼X号,属郑州市金水区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王XX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XX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一0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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