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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南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南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商州区人。本院在执行陈某与南某买卖合同纠纷的(2011)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过程中,因柞水县交通局尚欠被执行人南某工程款未付,而柞水县交通局需对该建设项目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且资金未到位。现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审计结束,该建设资金到位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未执行标的x.55元、案件受理费373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陈某在协助执行单位资金到位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虎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徐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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