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南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商州区人。本院在执行陈某与南某买卖合同纠纷的(2011)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过程中,因柞水县交通局尚欠被执行人南某工程款未付,而柞水县交通局需对该建设项目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且资金未到位。现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审计结束,该建设资金到位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未执行标的x.55元、案件受理费373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陈某在协助执行单位资金到位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虎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徐海珊